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柯子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游意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1│東大行( 邱顯元 )│花蓮二信建│105年5月31日│180,836元│HA0000000│00000000││││國分社││││006298│├──┼───────┼─────┼───────┼───────┼─────┼────┤│2│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4月30日│14,700元│HA0000000│00000000││││國分社││││00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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