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乙○○○代理人 劉紹猷 律師被告丙○○
甲○○右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元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一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一號),聲請交付審判,前經本院於同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五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是以本件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海祥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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