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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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2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為騰 即鑫祥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為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台端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附表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借據所載違約金計算方式不一致)。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