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 柳宇呈 被上訴人 詹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即送達於上訴人,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且遇假日順延後,迄至113年3月18日屆至,然上訴人遲至113年3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上訴狀上之法務部○○○○○○○○收件戳章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非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