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 林孟萱 (即 林長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娜┌─────────────────────────────────────────────┐│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000│無│├──┼──────────────┼──────────────┼───┼────┼───┤│2│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