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60號

上訴人 王舜立

被上訴人 王政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6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6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4,893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可憑,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邱泰錄

                  法 官王 琁

                  法 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