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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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耕一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宣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027 號裁定(108.11.1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2536 號裁定(109.09.07)[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桃司保險調 字第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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