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21號

原告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賠償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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