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2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賠償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2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賠償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