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60號聲請人 蔡榮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9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委任保證、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0月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九)違約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呂琮,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呂琮於民國109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2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1,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讓與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呂琮於民國109年9月21日具狀陳報:相對人與聲請人蔡榮豊並無借貸關係存在,縱認有借貸關係存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且聲請人與原債權人 李春修 間移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行為,亦未得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未取得最高限額抵押權,即無由以抵押權人之地位,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樹孝││1638│4,425.42│10000分之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534│臺中市太平區樹│主要用途:集合住│三層:62.44│陽台:8.50│全部││││孝段1638地號│宅│合計:62.44│││││├───────┤主要建材:鋼筋混│││││││臺中市太平區樹│凝土造│││││││孝路321巷2號三│層數:12層│││││││樓│││││├─┴───┴───────┴────────┴──────┴─────┴────┤│共有部分:樹孝段2602建號,面積7,75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