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然因逾期未予補正,而經本院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是其更生聲請既經駁回,顯已無保全處分之必要,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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