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4年度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程竣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24、42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梁程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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