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沈銀和 律師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署名各壹枚及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之簽名各壹枚、附表二編號十九、二
二、二八、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六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印尼PT.SETIAKAWAN公司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丙○○係 徐坊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徐坊公司,民國八十五年九月結束營業)之登記負責人,而丙○○之父乙○○(已經死亡)為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戊○○則為隆洋報關行負責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經營報關攬貨業務。丙○○、乙○○及戊○○三人均明知稅則稅號9403.60.90.00-3之已塗裝木製傢俱如為大陸地區製品係不得進口之管制物品(後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已開放進口),丙○○亦明知乙○○在大陸地區設置木製傢俱工廠,擬將在大陸工廠所製造之塗裝木製傢俱,佯裝係泰國製或印尼製,以走私方式進口,竟受乙○○指示,由乙○○在大陸地區負責大陸塗裝木製傢俱之製造及將傢俱裝櫃自大陸出口,而丙○○則在台灣負責與戊○○聯絡及接洽大陸塗裝木製傢俱進口報關事宜,三人竟意圖牟利,基於私運逾公告數額管制物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而有以下行為:
(一)丙○○於八十二年底至八十三年七月間,明知乙○○多次要將在大陸地區製造已塗裝木製傢俱半成品,以貨櫃轉運方式,連續私運逾公告數額即附表一所示之完稅價格之管制物品大陸地區製造之木製家具進口八次,丙○○為使貨櫃順利通關報驗,乃行使不詳姓名人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及內容不實之泰國華利集團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等資料,持交不知情之 弘峰 公司職員 黃美萍 ,再由黃美萍將上開資料轉由不知情之基隆市福將報關有限公司(下稱福將公司)負責人 黃文修 ,於繕打製作進口報單上虛報產地為泰國,並附以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關而行使之(進口報單號碼、行使之偽造國外廠商商業發票、裝箱單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泰國華利集團有限公司及海關查驗貨物之正確性。
(二)適於八十三年七月間,丙○○與隆洋報關行負責人戊○○結識,戊○○表示每只貨櫃支付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辦費,即可順利將徐坊公司欲走私進口之大陸傢俱通關進口,丙○○遂承前概括犯意,並與乙○○、戊○○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由丙○○分別以徐坊公司、厚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厚橋公司)、 朋威 公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朋威公司)、 鵬濱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鵬濱公司)(以上三家公司是丙○○向他人借牌使用)之名義,陸續將乙○○在大陸地區製造已塗裝木製傢俱,並以貨櫃轉運方式,連續私運逾公告數額即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四所示之完稅價格之大陸地區製造之木製家具管制物品進口共計三十四次,並為使貨櫃順利通關進口,由丙○○將進口傢俱之品名、數量、價格及進口名義公司「徐坊公司」、「厚橋公司」、「朋威公司」、「鵬濱公司」等公司之資料傳真或郵寄給戊○○,委由戊○○利用丙○○所傳真或寄回之資料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PT.DHANARMASCONCERN、PT.SETIAKAWAN等國外公司發票、裝箱單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之不實文件,再由戊○○將上開資料轉由不知情之基隆市忠業報關行負 陳強生 於繕打進口報單時,偽填不實之產地為印尼,並附以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關而行使之(進口報單號碼、行使之偽造國外廠商商業發票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亦足以生損害於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PT.DHANARMASCONCERN、PT.SETIAKAWAN等公司及海關查驗貨物之正確性(附表二編號三五、三六雖亦有進口大陸產製已塗裝木製傢俱,但因大陸產製已塗裝木製傢俱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開放進口,故無私運逾公告數額進口罪)。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否認右揭犯罪事實,辯稱:伊雖登記為徐坊公司負責人,但僅是人頭,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其父親乙○○,公司一切進口業務均由其父親處理,伊並不知情,當時伊在台中擔任美容美髮教師,不可能管理公司業務,於調查局、偵查中會承認係代父頂罪,但現其父親已過世,故認無頂罪之必要,才會據實陳述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丙○○以徐坊公司、厚橋公司、朋威公司、鵬濱公司名義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進口之歷次塗裝木製傢俱均係屬大陸地區生產製造不得進口之管制物品之事實,已據被告丙○○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詢問時及原審第一次調查時供述明確,其於調查站供稱:我於八十二年間自行籌設徐坊公司,至八十五年間因景氣不好,且不善經營而結束營業,八十五年五月間外嫁南投,從事美髮工作,公司經營業務均由我本人負責,前述進口傢俱係隆洋報關行戊○○主動與我聯絡,表示可幫我公司處理有關進口申報通關事宜,這些批傢俱係本公司向大陸貿易商購買後進口的,且均係大陸製傢俱零件,戊○○與我接洽時,我即曾向戊○○表示徐坊公司進口之傢俱係大陸製,且係管制之大陸物品未開放進口,惟戊○○仍表示可幫我順利進口,至於他如何處理相關進口通關事宜,我不清楚,僅係每批貨物與國外客戶敲定後,將有關之傢俱品名、數量、價格資料傳真或郵寄給戊○○,由戊○○處理,委由隆洋報關行申報進口報單內檢附之發票或產地證明,係戊○○製作,委由隆洋報關行代理申報進口之貨物均有加收三萬元代辦費等語(詳他字卷第五三號第五八頁背面至第六十頁背面),於原審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調查時供稱: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係徐坊公司負責人,都是委託被告戊○○報關,有告訴戊○○委託報關的傢俱是大陸製,報關進口之產地及發票,不是我提供給戊○○,調查筆錄大相符,對起訴犯罪事實沒有意見,我當時不懂事,希望能從輕發落等語(詳原審卷第三五至三七頁),核與證人 洪貞 妙於調查站及原審訊問時證述:徐坊公司自八十二底年至八十五年七月間由印尼、泰國等地轉運進口大陸製木製塗裝傢俱來台,再加工出售等語情節相符,證人 洪貞妙 於調查站證稱:伊為徐坊公司會計,徐坊公司係以製造傢俱銷售為主要業務,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度徐坊公司自大陸進口傢俱來台後再加工出售,因此一般大陸進口傢俱均是將傢俱運至香港裝櫃,再由行經印尼貨櫃輪裝載來台,徐坊公司為使未開放之大陸傢俱得以順利進口,乃委由隆洋報關行報關,該報關行要求徐坊公司除正常之報關費用外,另每四十尺之貨櫃需另繳三萬元之代辦費,徐坊公司先後由印尼、泰國等地轉運大陸進口半成品傢俱,計有五十餘次,徐坊公司負責人丙○○為避免驗貨關員為難,皆用乙○○支票或現金匯寄至戊○○帳號,計支付約一百五十萬元代辦費,徐坊公司所進口之大陸傢俱均經過塗裝,依規定是不得進口等語(詳偵查卷第六二頁至第六四頁),再於原審證稱:徐坊公司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有從大陸進口大陸製已塗裝傢俱,公司內部負責進出口業務是丙○○等語(詳原審卷第五一頁),且徐坊公司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曾將進口之貨物另委由不知情之祥裕報關行職員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該公司向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進口之傢俱一批(報單號碼:AW/84/2682/0115),經基隆關稅局機動隊查驗結果,發覺該批進口傢俱產地未標示,對產地存疑,而移送財政部關稅局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該批木製傢俱貨物確為大陸物品等情,此有進口報單(AW/84/2682/0115)、財政部基隆關官員發現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財政部基隆關稅總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總局鑑字第八四二0一0五八號函在卷可參(詳偵查卷第四五頁至五十頁),足證被告丙○○於調查局、原審最初訊問時之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事後於原審審理時及本院翻異前詞,否認有參與進口大陸產製塗裝傢俱云云,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丙○○進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中國大陸產製木製塗裝傢俱四十四批,其報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分別為附表一、二所載之金額,均已逾新台幣十萬元,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基普五字第九O一0五一二0號函可憑(詳原審卷第一二九頁),此外,復有徐坊公司、厚橋公司、朋威公司、鵬濱公司之進口報單四十四份可參,被告丙○○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二)又查福將報關行受徐坊公司委託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單報關時所提出之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商業發票四紙、忠業報關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代徐坊公司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單報關時所提出之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PT.DHANARMASCONCERN公司、PT.SETIAKAWAN公司之商業發票三十六紙,均非上開公司所出具,屬偽造之文書乙節,分別據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聲明書記載:該公司係從事再生棉之工廠,從未出口過木製品,上述四張發票是本公司以往所僱用之不肖報關行冒充本公司名義謊冒出口等情(詳他字卷第九四頁)、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聲明書載:所查詢之十八張發票不是我們公司所發的,而且沒有公司的蓋印等語(詳他字卷第七四頁)、印尼PT.DHANARMASCONCERN公司函稱:編號SF/3096/EX/95發票非本公司所簽發、本公司係紡織廠非傢俱廠(詳他字卷第七五頁)、印尼PT.SETIAKAWAN公司函復稱:自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該公司未曾簽發上述十八張商業發票,亦未曾出口木製品,該公司是經營汽車零配件之批發商等語,此有上開泰國、印尼四間公司之聲明書、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經濟組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泰經組(86)字第0097
9號電傳函(詳偵查卷第五八至六一頁)、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印尼(86)經字第70719號電傳函(詳偵查卷第五四至五七頁)、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印尼(90)經字第901024號電傳函(詳原審卷第一三二至一三五頁),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上該公司商業發票四十紙附卷可佐,是上開商業發票係屬偽造文書一節,可堪認定。
(三)雖被告丙○○迄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原審調查時改辯稱:伊非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一切進口業務均由其父親負責處理,伊並不知情,且未將偽造之國外公司商業發票交由弘峰公司、福將公司報關行使云云。惟福將公司負責人 黃玉勳 證稱:附表一所示八次進口大陸產製塗裝木製傢俱,是由弘峰公司黃美萍轉給福將公司承作之二手單,每批貨物進口時,黃美萍會將報關所須之文件資料記送至本公司,再由本公司製單並檢附所提供之資料向基隆關稅局報關,外國公司發票、產地證明等文件並非公司制作,是由弘峰公司寄送至公司等語(詳偵查卷第二O六頁);而弘峰公司職員即證人黃美萍證稱:徐坊公司於附表一所示八次進口塗裝木製傢俱係由伊接單後轉由福將報關行之負責人黃玉勳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報關進口所需之國外公司商業發票、產地證明等資料,都是客戶徐坊公司所提供,報關所需之費用是直接向徐坊公司請款,伊曾直接與徐坊公司電話聯絡報關的細節等語明確(詳偵查卷第二四六頁),並有記載弘峰公司向徐坊公司請款明細之徐坊公司八十三年進項資料影本八件在卷可參,足證上開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偽造之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商業發票確屬徐坊公司提供予弘峰公司報關使用。又同案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徐坊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三十六次大陸產製塗裝木製傢俱進口報關業務,係與被告丙○○接觸的,受被告丙○○委託報關,未曾與丙○○之父親乙○○接洽過報關業務等事實(詳偵查卷第二五八頁背面),且於原審供稱:是八十三年七月才認識被告丙○○,七月以後才替他們報關,我都是與丙○○聯絡,沒有跟證人(乙○○)接洽過,證人(乙○○)也沒有打電話與我聯絡等語(詳原審卷第三八頁、第二O九頁),並於本院結證稱:是被告丙○○委託我報關,是用電話跟被告聯絡,聯絡不止一次,要拿文件、通關後放行貨物的送達,都是跟被告聯絡,時間有三、四年之久,除被告外其他人不認識等語(詳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審理筆錄),核與證人洪貞妙到庭證稱:被告丙○○實際負責徐坊公司進出口業務等情相符(詳原審卷第五一頁背面、五二頁),且被告丙○○於調查局詢問時、原審訊問時供述均不否認是徐坊公司負責人,再參酌被告丙○○於原審供稱:我們公司只提供進口數量、重量數目給他,他會要求我們在空白的A4紙上蓋大小章,剛開始的時候好像有蓋過委任書,其他的產地證明、發票、貨價申報書、裝箱單都沒有,我們每次都是蓋了一疊空的的紙寄給他,厚橋、朋威、鵬濱公司是向別人借牌的等語(詳原審卷第一一八頁),按被告丙○○就如何蓋公司大小章給同案被告戊○○、有向其他哪些家公司借牌均知之甚詳,顯見被告丙○○確有實際參與公司進出口業務,委託被告戊○○辦理貨物進口報關甚明,況本案從調查局開始被告戊○○一直與被告丙○○就何人交付偽造之發票等文書一直互推責任,被告戊○○與被告丙○○立場對立,自無可能為了掩護被告丙○○所稱替父頂罪之心態,而故意不照實供述是與乙○○聯絡,反而配合被告丙○○供稱,皆稱與徐坊公司丙○○聯絡之必要,甚且被告戊○○究竟與乙○○聯絡或被告丙○○聯絡報關事宜,就被告戊○○之犯行,並無任何影響,顯見同案被告戊○○所供述皆與丙○○聯絡一詞,當可採信,是被告丙○○應係在台灣負責與戊○○聯絡報關事宜之人無誤。
(四)雖證人 徐永材徐永杰 均證稱:乙○○在大陸設製木製傢俱工廠等語,證人甲○○及丁○○均證稱: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乙○○等語,惟證人徐永材、徐永杰、甲○○及丁○○就何人負責徐坊公司進口報關事宜,則一致證稱並不知情,且證人乙○○於原審到庭證稱: 伊才 是徐坊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是借用丙○○名義辦理登記為負責人等語,但證人乙○○於原審訊問時,對徐坊公司附表一、二所示之四十四次進口貨物是委託 何家 報關行報驗等問題,均以不復記憶為由表示無法回答(詳原審卷第二O七、二O八頁),顯見證人乙○○雖為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但因乙○○在大陸地區設置傢俱工廠,台灣、大陸兩地奔波,關於徐坊公司如何在台灣進行進口貨物報關等相關事項,實無能力兼顧,而委託被告代為處理甚明,否則證人乙○○如有參與公司進口貨物報關事宜,理應對於徐坊公司如何委託報關行報關等細節均相當熟悉、記憶深刻,豈會完全不復記憶且無法清楚說明,顯與事理有違,再參酌與同案被告戊○○供述,顯見乙○○雖為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但徐坊公司報關業務則由被告負責甚明,從而證人徐永材、徐永杰、甲○○及丁○○之證述,尚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丙○○另提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兼課證明書等用以證明其當時忙於美容美髮業務,根本無能力及時間經營徐坊公司,甚且還以當時年紀還輕,並無資力可以經營公司等語置辯,惟被告雖非實際負責人,且無被告丙○○出入境大陸的資料,惟聯絡報關行,非必親自見面才可,以電話聯絡即能解決,至於資金及未去一陸等,與被告有無參與報關走私進口業務無關,從而被告辯稱:忙於美容美髮業務、無資金、未去大陸等,被告均無法以此為卸責之理由。
(五)至被告戊○○雖辯稱:不知徐坊公司進口之貨物係大陸產製之塗裝傢俱,且報關所需之發票、產地證明是徐坊公司提供,伊再轉交忠業報關行辦理,並非伊偽造的云云。惟查同案被告丙○○已於調查局、原審一致供稱:其公司進口大陸傢俱之報關事宜均委託戊○○處理,委託戊○○報關時有告訴他是管制大陸物品,他有承諾可以順利通關進口,公司只提供數量、金額及其他相關明細給戊○○報關,偽造之發票不是徐坊公司提供的等語,且與證人即徐坊公司之會計洪貞妙於調查局、原審證稱:徐坊公司為使為開放進口之大陸傢俱順利進口,委由隆洋報關行戊○○報關,該報關行要求徐坊公司除正常報關費用外,另每只貨櫃需另繳三萬元之代辦費,以利傢俱進口等語、證人忠業報關行負責人陳強生證稱:徐坊公司之報關時檢附之發票、貨價申報書等資料均係由戊○○轉交,非該公司製作,該公司僅依照隆洋報關行郵寄之資料繕製報單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詳偵查卷第二四六頁),復有被告戊○○向徐坊公司另收取每櫃代辦費三萬元之隆洋報關行傳真徐坊公司之收費清單可佐(詳偵字卷第三七至三九頁),再者被告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測謊鑑定結果,認被告戊○○所稱(1)所進貨品不知是管制物品,(2)其未給海關官員好處,(3)其沒製作產地證明及發票,等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此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詳原審卷第二六一頁),堪認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外國公司發票證件,均由戊○○製作並交付報關業者投單無疑。被告戊○○既已明知被告丙○○委託報關進口之物品為管制之大陸製傢俱,並進而偽造上開證件,益證被告丙○○、戊○○及乙○○三人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戊○○上開所辯,委難採信。
(六)綜上所陳,雖被告並非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然被告明知其父乙○○在大陸地區設置傢俱工廠,欲將大陸製造之已塗裝木製傢俱,以轉運泰國、印尼第三國之方式,走私進口台灣,仍在台灣負責與報關行之戊○○聯絡,被告自不能以非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由免責,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者,為管制進口物品:四、匪偽物品(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之物品,有匪偽文字或圖案之標誌,或雖無匪偽文字或圖案之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者屬之),被告行為時行政院發布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四款定有明文。被告丙○○所申報進口之大陸產製塗裝木製傢俱雖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已開放進口,且上開規定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院公告變更,然此僅為事實變更,並非法律變更,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規定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解釋),且該項變更既係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刑罰之認定,無論公告內容如何變更,其效力均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走私行為受何影響,合先敘明。查本件被告丙○○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口右揭事實中所述之(一)大陸產製之塗裝木製傢俱八次,並委由與之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戊○○共同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口事實欄(二)大陸產製之塗裝木製傢俱三十四次,以上私運物品之完稅價格每次均超過十萬元(詳原審卷第一二九頁、一三O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函),依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四款之規定,屬管制進出口物品。被告丙○○此部分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查被告於八十三年二月間至八十五年六月間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被告行為後,原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之舊懲治走私條例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論被告之刑責。又查商業發票為出口商於從事進出口貿易時所製作,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進口報單乃進口商或報關行基於業務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丙○○為徐坊公司負責綜理該公司進出口貿易業務之人,被告戊○○為隆洋報關行負責人,從事進出口報關業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丙○○持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偽造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委託不知情之弘峰公司、福將公司製作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並附以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向基隆關稅局投單報關,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戊○○其偽造附表二所示之國外公司發票,並持以利用不知情之忠業報關行登載於進口業務所應制作,而由報關行代為作成之報關單上,併同偽造之發票投單報關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戊○○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以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且被告丙○○、戊○○於業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進而行使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弘峰公司、福將公司、忠業報關行人員遂行犯行,應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與戊○○、乙○○就上開數罪名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如附表一、二所示四十二次私運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口,及四十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於同一次報關行為中,行使偽造之商業發票(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報關單,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較重之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丙○○事實欄所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然未起訴部分既如上述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
四、原審認被告係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固非無見,惟原審將被告認定為徐坊公司真正負責人,漏未考量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乙○○,被告僅是受乙○○指示,知情負責走私傢俱進口業務,疏未將乙○○論為共同正犯,其認事用法即有違誤,被告以非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由提起上訴,惟被告既實際參與徐坊公司委託報關行進口傢俱之業務,縱非實際負責人,亦不能因此而免責,故被告之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為貪圖小利偽造發票多次走私大陸地區管制物品,嚴重影響國內市場機制及社會經濟秩序,惟姑念上開管制物品已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開放進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件在卷可按,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五、至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署名各一枚及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之簽名各一枚、附表二編號十九、二二、二八、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六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印尼PT.SETIAKAWAN公司之簽名各一枚,係屬偽造,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之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梁宏哲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本案附錄論罪法條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報關日期│報關行│報單號碼│完稅價格│偽造國外公司文書││││││(新台幣)││├──┼────┼───┼────────┼────┼─────────┤│一│83.02.01│福將公│AW/83/0442/0171│364512元│泰國泰穩纖維工業││││司│││有限公司商業發票│││││││編號SF-1240│├──┼────┼───┼────────┼────┼─────────┤│二│83.03.19│同上│AW/83/1281/0087│201020元│同上公司│││││││編號SF-1241商業│││││││發票│├──┼────┼───┼────────┼────┼─────────┤│三│83.03.23│同上│AW/83/1375/0113│112370元│同上公司│││││││編號SF-1242商業│││││││發票│└──┴────┴───┴────────┴────┴─────────┘(續上頁)┌──┬────┬───┬────────┬────┬─────────┐│四│83.04.22│同上│AW/83/2163/0140│256274元│同上公司│││││││編號SF-1243商業│││││││發票│├──┼────┼───┼────────┼────┼─────────┤│五│83.05.17│同上│AW/83/2651/0052│207090元│││││││││├──┼────┼───┼────────┼────┼─────────┤│六│83.06.10│同上│AW/83/3206/0133│274758元││├──┼────┼───┼────────┼────┼─────────┤│七│83.06.18│同上│AW/83/3355/0130│408440元││├──┼────┼───┼────────┼────┼─────────┤│八│83.07.05│同上│AW/83/3799/0091│194058元││└──┴────┴───┴────────┴────┴─────────┘附表二┌──┬────┬───┬─────┬────┬────────┬───┐│編號│報關日期│報關行│報單號碼│完稅價格│偽造國外公司文書│備註││││││(新台幣)│││├──┼────┼───┼─────┼────┼────────┼───┤│一│83.07.27│ 忠業公 │AW/83/4276│256656元│印尼PT.DUTAJASA│以徐坊││││司│/0119││UNGGUL公司編號SF│公司之│││││││/3021/EX/94商業│名義申│││││││發票│請報關│├──┼────┼───┼─────┼────┼────────┼───┤│二│83.09.07│同上│AW/83/5057│304689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280││3026/EX/94商業發││││││││票││├──┼────┼───┼─────┼────┼────────┼───┤│三│83.09.14│同上│AW/83/5303│337708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94││3027/EX/94商業發││││││││票││└──┴────┴───┴─────┴────┴────────┴───┘(續上頁)┌──┬────┬───┬─────┬────┬────────┬───┐│四│83.09.27│同上│AW/83/5442│189000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212││3028/EX/94商業發││││││││票││├──┼────┼───┼─────┼────┼────────┼───┤│五│83.10.20│同上│AW/83/6004│281103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00││3030/EX/94商業發││││││││票││├──┼────┼───┼─────┼────┼────────┼───┤│六│83.10.26│同上│AW/83/6162│216150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18││3032/EX/94商業發││││││││票││├──┼────┼───┼─────┼────┼────────┼───┤│七│83.11.14│同上│AW/83/6453│266798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29││3035/EX/94商業發││││││││票││└──┴────┴───┴─────┴────┴────────┴───┘(續上頁)┌──┬────┬───┬─────┬────┬────────┬───┐│八│83.11.18│同上│AW/83/6723│246456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92││3036/EX/94商業發││││││││票││├──┼────┼───┼─────┼────┼────────┼───┤│九│83.11.26│同上│AW/83/6877│329551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56││3052/EX/94商業發││││││││票││├──┼────┼───┼─────┼────┼────────┼───┤│十│83.12.06│同上│AW/83/7105│259776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93││3068/EX/94商業發││││││││票││├──┼────┼───┼─────┼────┼────────┼───┤│十一│83.12.20│同上│AW/83/7389│236772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106││3072/EX/94商業發││││││││票││└──┴────┴───┴─────┴────┴────────┴───┘(續上頁)┌──┬────┬───┬─────┬────┬────────┬───┐│十二│84.01.04│同上│AW/83/7739│305498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29││3086/EX/94商業發││││││││票││├──┼────┼───┼─────┼────┼────────┼───┤│十三│84.01.23│同上│AW/84/0323│173976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48││3087/EX/95商業發││││││││票││├──┼────┼───┼─────┼────┼────────┼───┤│十四│84.03.18│同上│AW/84/1394│143257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58││3088/EX/95商業發││││││││票││├──┼────┼───┼─────┼────┼────────┼───┤│十五│84.03.27│同上│AW/84/1624│138019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83││3090/EX/95商業發││││││││票││└──┴────┴───┴─────┴────┴────────┴───┘(續上頁)┌──┬────┬───┬─────┬────┬────────┬───┐│十六│84.04.08│同上│AW/84/1862│237576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82││3092/EX/95商業發││││││││票││├──┼────┼───┼─────┼────┼────────┼───┤│十七│84.04.20│同上│AW/84/2082│149861元│同上公司編號SF/│同上│││││/0097││3093/EX/95商業發││││││││票││├──┼────┼───┼─────┼────┼────────┼───┤│十八│84.06.09│同上│AW/84/2842│209142元│印尼PT.DHANAR│同上│││││/0079││MASCONCERN公司││││││││編號SF/3096/EX/││││││││95商業發票││├──┼────┼───┼─────┼────┼────────┼───┤│十九│84.06.15│同上│AW/84/3380│195291元│印尼PT.SETIA│以厚橋│││││/0012││KAWAN公司編號│公司之│└──┴────┴───┴─────┴────┴────────┴───┘(續上頁)┌──┬────┬───┬─────┬────┬────────┬───┐││││││0501/EX/95商業│名義申│││││││發票│請報關│├──┼────┼───┼─────┼────┼────────┼───┤│二十│84.07.05│同上│AW/84/3800│177109元│印尼PT.SETIA│以朋威│││││/0050││KAWAN公司編號│公司之│││││││0601/EX/95商業│名義申│││││││發票│請報關│├──┼────┼───┼─────┼────┼────────┼───┤│二一│84.08.01│同上│AW/84/4503│217434元│印尼PT.SETIA│以鵬濱│││││/0045││KAWAN公司編號│公司之│││││││0701/EX/95商業│名義申│││││││發票│請報關│├──┼────┼───┼─────┼────┼────────┼───┤│二二│84.09.11│同上│AW/84/5463│172125元│印尼PT.SETIA│同上│││││/0118││KAWAN公司編號││└──┴────┴───┴─────┴────┴────────┴───┘(續上頁)┌──┬────┬───┬─────┬────┬────────┬───┐││││││0801/EX/95商業││││││││發票││├──┼────┼───┼─────┼────┼────────┼───┤│二三│84.09.25│同上│AW/84/5738│179010元│印尼PT.SETIA│同上│││││/0065││KAWAN公司編號││││││││0901/EX/95商業││││││││發票││├──┼────┼───┼─────┼────┼────────┼───┤│二四│84.10.04│同上│AW/84/5957│241384元│印尼PT.SETIA│同上│││││/0101││KAWAN公司編號││││││││0902/EX/95商業││││││││發票││├──┼────┼───┼─────┼────┼────────┼───┤│二五│84.10.16│同上│AW/84/6279│189632元│印尼PT.SETIA│同上│││││/0039││KAWAN公司編號││└──┴────┴───┴─────┴────┴────────┴───┘(續上頁)┌──┬────┬───┬─────┬────┬────────┬───┐││││││0903/EX/95商業││││││││發票││├──┼────┼───┼─────┼────┼────────┼───┤│二六│84.10.26│同上│AW/84/6540│285371元│印尼PT.SETIA│同上│││││/0015││KAWAN公司編號││││││││1001/EX/95商業││││││││發票││├──┼────┼───┼─────┼────┼────────┼───┤│二七│84.11.15│同上│AW/84/6919│303454元│印尼PT.SETIA│同上│││││/0044││KAWAN公司編號││││││││1002/EX/95商業││││││││發票││├──┼────┼───┼─────┼────┼────────┼───┤│二八│84.11.25│同上│AW/84/7265│274056元│印尼PT.SETIA│同上│││││/0015││KAWAN公司編號││└──┴────┴───┴─────┴────┴────────┴───┘(續上頁)┌──┬────┬───┬─────┬────┬────────┬───┐││││││1102/EX/95商業││││││││發票││├──┼────┼───┼─────┼────┼────────┼───┤│二九│84.12.15│同上│AW/84/7722│171422元│印尼PT.SETIA│同上│││││/0044││KAWAN公司編號││││││││1102/EX/95商業││││││││發票││├──┼────┼───┼─────┼────┼────────┼───┤│三0│84.12.29│同上│AW/84/8067│204728元│印尼PT.SETIA│同上│││││/0050││KAWAN公司編號││││││││1201/EX/95商業││││││││發票││├──┼────┼───┼─────┼────┼────────┼───┤│三一│85.01.15│同上│AW/85/0162│207738元│印尼PT.SETIA│同上│││││/0037││KAWAN公司編號││└──┴────┴───┴─────┴────┴────────┴───┘(續上頁)┌──┬────┬───┬─────┬────┬────────┬───┐││││││1202/EX/95商業││││││││發票││├──┼────┼───┼─────┼────┼────────┼───┤│三二│85.02.01│同上│AW/85/0603│226875元│印尼PT.SETIA│同上│││││/0035││KAWAN公司編號││││││││0101/EX/96商業││││││││發票││├──┼────┼───┼─────┼────┼────────┼───┤│三三│85.05.13│同上│AW/85/2759│224813元│印尼PT.SETIA│同上│││││/0047││KAWAN公司編號││││││││0401/EX/96商業││││││││發票││├──┼────┼───┼─────┼────┼────────┼───┤│三四│85.06.25│同上│AW/85/3766│234088元│印尼PT.SETIA│同上│││││/0051││KAWAN公司編號││└──┴────┴───┴─────┴────┴────────┴───┘(續上頁)┌──┬────┬───┬─────┬────┬────────┬───┐││││││0601/EX/96商業││││││││發票││├──┼────┼───┼─────┼────┼────────┼───┤│三五│85.07.14│同上│AW/84/4245│199080元│印尼PT.SETIA│同上│││││/0040││KAWAN公司編號││││││││0602/EX/96商業││││││││發票││├──┼────┼───┼─────┼────┼────────┼───┤│三六│85.07.29│同上│AW/85/4561│224127元│印尼PT.SETIA│同上│││││/0041││KAWAN公司編號││││││││0701/EX/96商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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