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78號

聲請人0000000000000(A0000003)

0000000-0000(A04)

二人共同代

理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nbsp;設臺南市○區○○街00號法

定代理人 歐晉德

理人 謝孟琪

請人即

被收養人A01

A02

定代理人屏東縣政府縣長 周春米 &

nbsp;

nbsp;送達代收人康良羽

係人乙○○

甲○○

請人 張家郡

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nbsp;主文原

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一點中關於「本件收養人0000000000000(A0000003)、0000000-0000(A04)皆為美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收養人0000000000000(A0000003)為美國人、0000000-0000(A04)為中華民國人」。&nb

sp;理由一、按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nb

sp;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nb

sp;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nb

sp;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二、查

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nb

sp;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三、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nb

sp;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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