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78號
聲請人0000000000000(A0000003)
0000000-0000(A04)
二人共同代
理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nbsp;設臺南市○區○○街00號法
定代理人 歐晉德
理人 謝孟琪
請人即
被收養人A01
A02
定代理人屏東縣政府縣長 周春米 &
nbsp;
nbsp;送達代收人康良羽
係人乙○○
甲○○
請人 張家郡
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nbsp;主文原
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一點中關於「本件收養人0000000000000(A0000003)、0000000-0000(A04)皆為美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收養人0000000000000(A0000003)為美國人、0000000-0000(A04)為中華民國人」。&nb
sp;理由一、按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nb
sp;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nb
sp;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nb
sp;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二、查
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nb
sp;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三、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nb
sp;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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