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雅旬

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旬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83,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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