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永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83號、執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永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永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7日│108年4月27日│108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967號│偵字第17967號│偵字第6945號、第│││││101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4│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號│224號│521號││├────┼────────┼────────┼────────┤││判決│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109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4│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判決││號│224號│521號││├────┼────────┼────────┼────────┤││判決│109年6月1日│109年6月1日│110年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37號(編號1│臺中地檢110年度│││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字第304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3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45號、第│││││1014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521號││││├────┼────────┼────────┼────────┤││判決│109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判決││521號││││├────┼────────┼────────┼────────┤││判決│110年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字第304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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