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廖裕宏
廖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蔡金蓮廖珠妙廖珠英廖珠玲 、廖珠瑩、 廖芝辰 間本院103年度司全字第15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全字第159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為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7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受理在案。準此,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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