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8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楊詞文 債務人 陳秋美
一、債務人楊詞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及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秋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詞文於民國102年09月6日邀同陳秋美擔任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一、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限20年於撥款後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6日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率現依約調整為2.469%(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05%計息)、二、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限20年,於撥款後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6日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率現依約調整為2.469%(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05%計息)。
(二)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楊詞文,除繳納至一、103年4月6日、二、103年4月6日之本息外,即未再依約履償,嗣經屢催均無效果,依該借據第九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該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8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秋美、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2.469%│││239432│詞文│4月06日起│││││2元│││││├──┼───┼─────┼──────┼──────┼───────┤│002│新臺幣│陳秋美、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2.469%│││131931│詞文│4月06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秋美、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432│詞文│5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秋美、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931│詞文│5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