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弘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84號、110年度執字第5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弘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陳弘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3年8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2年與附表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2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4月,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1年4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3年2月)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參與詐欺集團所犯,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附表編號1至3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㈢本院以函詢方式賦予受刑人就定執行刑部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時,受刑人稱附表所示案件互無關聯,建議酌定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外,同時以聲請書狀表示:請求儘速合併核發指揮書等語,有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回函可稽。惟案件經裁判確定後,係由檢察官執行裁判及指揮之(參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之快慢與否,實屬檢察官之權限範圍,自非本院得予審究,如受刑人係欲請求儘速換發執行指揮書者,應向執行檢察官為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1月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22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108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108年11月28日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緩字第1229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3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2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速偵字第10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109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109年9月29日否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011號2.編號1至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71號裁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3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110年10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33號110年12月7日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