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葉振坤
陳雅蕙 被告 葉如宏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葉如宏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以110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葉振坤、陳雅蕙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