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黃浩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
此有其個人戶籍基料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
1號高速公路南向51公里500公尺五楊高架道內側車道處(坐
落桃園市蘆竹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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