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裕淵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48號、偵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裕淵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上旬之某日,在臺北市○○區○○路○○○○○號2樓住處房間內,先以口服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於103年11月13日晚上某時許,在上址住處房間內,以將大麻置入吸食器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嗣於
103年11月20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住處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總淨重
0.9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64公克)、MDMA2顆(驗餘總淨重0.2022公克)、吸食器1支(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8日處分銷毀)。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按之上開毒品經鑑驗結果,各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大麻部分之行為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8月6日以104年度毒抗字第200號駁回抗告確定,被告並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
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83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本院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前開裁定、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係伊所有之MDMA、安
非他命、大麻毒品等語,且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器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結果分別檢出MDMA、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3年12月3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卷第10-12、28頁)在卷可稽。
㈢復MDMA、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附表所示扣案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毒品級│名稱│數量│驗餘淨重(公│附註│││數│││克)││├──┼───┼──────┼──┼──────┼─────────┤│1│第二級│MDMA│1粒│零點零伍柒陸│1.紫色碎錠。││││甲基安非他命│││2.104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3.聲請書漏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第二級│MDMA│1粒│零點壹肆肆陸│1.黃色碎錠。│││││││2.104年度保管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載│├──┼───┼──────┼──┼──────┼─────────┤│3│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零點零陸陸肆│1.透明結晶。│││││││2.104年度保管字第│││││││3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4│第二級│大麻│貳包│零點玖玖│1.煙草。│││││││2.104年度保管字第│││││││3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載│├──┴───┴──────┴──┴──────┴─────────┤│*註:上開物品原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秤重;再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秤重後、擷取部分檢驗,驗餘││重量如上,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故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