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張筱淩 法定代理人 張君興 被告 陳志威 被告 陳弘杰 被告 王韋傑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2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