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投簡字第5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鐵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9年度投簡字第5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
2條前段參照)。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鐵煌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投簡字第542號判決後,本院已於同年12月3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即南投縣○○鄉○里路○○巷○號,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是本件判決業於00
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自送達日翌日起算20日,又被告住所非在南投縣南投市,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則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於110年1月25日屆滿(因上訴期間屆滿之末日為110年1月23日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
1月25日星期一),然被告遲至110年1月29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其上訴顯已逾期,且此項程式無從補正,其上訴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