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著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原告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慶壽 (董事長)原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森垣 (董事長)原告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森垣(董事長)原告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恒慈 (董事長)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表人 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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