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0號抗告人 張祐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玉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所為109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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