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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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5號原告 侯仁彗 被告 賴清德
王鑫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其起訴之金額,致使本院無從命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該項裁定已經公示送達,而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