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李家榮
陳東成 李美花
一、債務人李美花、李家榮、陳東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家榮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陳東成、李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72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家榮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7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東成、李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3年8月14日起至│百分之1.83│103年9月1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5,727元│104年2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4年2月6日│百分之2.83││20%計算。││││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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