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3號債權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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