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4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高金木 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如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書號碼」欄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三、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僅能為一次司法法機關審理之客體,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而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原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著有93年度交抗字第272號、96年度交抗字第58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106號、97年度交抗字第
250號、98年度交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異議人甲○○曾對原處分機關於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如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書號碼」欄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以98年度交聲字第307號裁定,就附表編號8所示之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外,其餘異議均予以駁回;異議人不服,就上開駁回部分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交抗字第8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此有卷存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860號裁定各1份可稽。詎異議人再對上開案件中如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如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書號碼」欄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自屬於違反法律程式中不可補正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裁決書號碼│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決日期│聲明異議期間││││││├──────┤屆滿日│││││││送達日期││├──┼──────┼──────┼─────┼──────┼──────┼──────┤│1│屏監違字第裁│92年11月5日│台27線59K│同上│97年1月10日│97年2月12日│││82-VA0000000│12時3分│復興南路│├──────┤(因期間之末│││號││││97年1月15日│日為97年2月││││││││8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日││││││││星期二為期間││││││││末日)│├──┼──────┼──────┼─────┼──────┼──────┼──────┤│2│屏監違字第裁│92年11月22日│台27線61.5│駕駛人行車速│97年1月14日│97年2月12日│││82-VA0000000│13時25分│K公館外│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號│││之最高時速未│97年1月17日│日為97年2月││││││滿20公里││10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日││││││││星期二為期間││││││││末日)│├──┼──────┼──────┼─────┼──────┼──────┼──────┤│3│屏監違字第裁│92年11月23日│台27線61.5│駕駛人行車速│97年1月14日│97年2月12日│││82-VA0000000│12時8分│K公館外│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號│││之最高時速20│97年1月16日│日為97年2月││││││公里以上││9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日││││││││星期二為期間││││││││末日)│├──┼──────┼──────┼─────┼──────┼──────┼──────┤│4│屏監違字第裁│92年12月10日│台27線61.5│駕駛人行車速│97年1月14日│97年2月12日│││82-VA0000000│17時15分│K公館外│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號│││之最高時速20│97年1月17日│日為97年2月││││││公里以上││10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日││││││││星期二為期間││││││││末日)│├──┼──────┼──────┼─────┼──────┼──────┼──────┤│5│屏監違字第裁│92年12月11日│台1線388.8│同上│97年1月14日│97年2月12日│││82-VA0000000│8時54分│K建國路│├──────┤(因期間之末│││號││││97年1月17日│日為97年2月││││││││10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日││││││││星期二為期間││││││││末日)│├──┼──────┼──────┼─────┼──────┼──────┼──────┤│6│屏監違字第裁│92年12月31日│台27線62.4│同上│97年1月14日│97年2月12日│││82-VA0000000│18時14分│K公館外│├──────┤(因期間之末│││號││││97年1月17日│日為97年2月││││││││10日國定假日││││││││者,以其次日││││││││星期二為期間││││││││末日)│├──┼──────┼──────┼─────┼──────┼──────┼──────┤│7│屏監違字第裁│93年1月31日│台27線62.4│駕駛人行車速│97年3月25日│97年4月21日│││82-VA0000000│15時8分│K公館外│度,超過規定├──────┤(星期一)│││號│││之最高時速未│97年3月28日│││││││滿20公里│││├──┼──────┼──────┼─────┼──────┼──────┼──────┤│8│屏監違字第裁│93年10月16日│台27線60K│同上│97年4月24日│送達不合法│││82-VA0000000│10時24分│復興南路│├──────┤│││號││││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