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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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告 陳孝群 等10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1)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
吳光群 律師被告宜蘭縣大同鄉公所代表人 何勝立 (鄉長)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
參加人 沈阿琴 等19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2)輔助參加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夷將 ‧ 拔路兒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㈠緣宜蘭縣○○鄉○○段(下稱○○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360平方
公尺【即2.8360公頃】,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地目「原」,下稱系爭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原為中華民國。訴外人 陳勝立 於民國77年8月16日向被告宜蘭縣○○鄉公所申請使用系爭土地27,360平方公尺部分作為耕地(其餘系爭土地1,000平方公尺【即0.1公頃】部分,則由訴外人 柯成謀 申請使用),經被告報由宜蘭縣政府以78年2月21日七八府民山字第13214號函准於陳勝立、柯成謀依法申辦土地複丈後,填造土地保留地異動情形報表報備,被告乃以78年3月14日七八鄉財字第1140號函知陳勝立、柯成謀先行申辦複丈分割後,再申辦耕作權設定登記等語。惟因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不得分割測量,柯成謀乃出具拋棄書同意將其0.1公頃之使用權,而由陳勝立於87年2月16日檢具申請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一併申請使用並就系爭土地全部設定耕作權登記,經宜蘭縣○○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於87年2月21日召開第26次會議(即86年度第5次會議)審查通過,被告以87年2月24日八七大鄉財字第1190號函(下稱被告87年2月24日函)通知陳勝立略以其申請案業已獲准,限其於文到1週內提出他項權利設定登記申請等語,被告旋即檢附陳勝立87年2月25日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以87年2月25日八七大鄉財字第1497號函請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耕作權設定登記(下稱被告87年2月25日函),並於88年7月19日完成登記。嗣陳勝立於94年10月26日委由家屬 柯秀美 切結自行使用屬實及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陳勝立之登記,經土審會於94年11月15日召開94年度第10次會議議決通過,並於94年12月21日完成登記。陳勝立於99年7月17日死亡後,系爭土地先後由原告陳孝群等10人繼承。
㈡參加人沈阿琴、 沈榮輝 、 葉麗芳 、 陳蓮寶 、 劉文生 、 葉雅各
、何勝立、 廖泰程 、葉麗芳及訴外人 葉楊阿利 (已歿)等9人,於107年12月10日向被告 陳情略 以陳勝立申請系爭土地設立耕作權登記時,故意隱瞞鄰接周邊地號之土地為沈阿琴等人實際開墾完竣及持續未間斷耕作之事實,被告應依法撤銷系爭土地之耕作權設定及所有權登記之處分等語。後續辦理程序如下:
⒈被告為釐清系爭土地之實際使用人,乃於107年12月21日辦
理會勘,嗣提送土審會於108年3月27日召開108年度第1次會議審議後,被告爰以本件有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民地管理辦法。該函並未載明其適用之版本,然由其所引第8條條文內容,應係96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版本)第8條規定之情事,而以108年5月24日大鄉農字第1080007693號函(下稱108年5月24日處分)撤銷被告87年2月25日函(按:應為被告87年2月24日函)核准陳勝立申請系爭土地設定耕作權登記之處分。原告陳孝群、 陳季寧 、 陳梅芳 、簡 陳美菊 、 雅夢肅隆 及訴外人 陳黃阿梅 (已歿)不服,提起訴願,經宜蘭縣政府以109年3月19日府訴字第1080113644號訴願決定撤銷108年5月24日處分,並限期被告另為適法處分。
⒉嗣被告以本件有違反當時原民地管理辦法(按:指84年3月2
2日修正發布之版本,下稱行為時原民地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規定之情事,以109年6月9日大鄉農字第1090009007號函(下稱109年6月9日處分)撤銷被告87年2月24日函,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宜蘭縣政府以109年12月21日府訴字第1090126318號訴願決定撤銷109年6月9日處分,並限期被告另為適法處分。
⒊其後被告以本件有違反行為時原民地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之情事,而以110年2月20日大鄉農字第1100002679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被告87年2月24日函。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宜蘭縣政府以110年8月5日府訴字第1100046959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後,原告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現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該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則就辦法之訂定緣由及其歷次修正理由,應甚為明瞭,此部分因涉及原處分合法性之認定,有由原民會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德銘
附表1(原告列表):
編號姓名地址1陳孝群住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3段186號6樓2陳季寧住宜蘭縣○○鄉四季村和勳巷16號3陳梅芳住同上4 簡陳美菊 住同上5雅夢肅隆住宜蘭縣○○鎮○○路00號4樓6 陳振玉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7 陳潤厚 住同上8 陳璧璽 住宜蘭縣○○鄉四季村立勳巷68之2號9 陳寒青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9樓10 陳愛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附表2(參加人列表):
編號姓名地址1沈阿琴住宜蘭縣○○鄉四季村立勳巷64之5號2沈榮輝住宜蘭縣○○鄉四季村立勳巷66之2號3葉麗芳住同上4陳蓮寶住宜蘭縣○○鄉四季村立勳巷24之1號5劉文生住宜蘭縣○○鄉四季村光勳巷30號6葉雅各住宜蘭縣○○鄉四季村泰雅路6段106之1號7何勝立住宜蘭縣○○鄉四季村泰雅路6段138之1號8廖泰程住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號9莊 葉秋菊 住宜蘭縣○○鄉四季村光勳巷16之1號10 葉阿美 住宜蘭縣○○鄉鄉四季村立勳巷35號11 葉秋蘭 住宜蘭縣○○鄉四季村光勳巷40號12 葉美玲 住宜蘭縣○○鄉四季村立勳巷19之2號13 葉勝文 住宜蘭縣○○鄉四季村光勳巷24之2號14亞外挪路住同上15 蘇婉君 住宜蘭縣○○鄉四季村光勳巷28號16 葉婷 住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慶三路38號17 葉靚 住同上18 吳力中 住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貴林路2段401巷22號19 吳欣怡 住宜蘭縣○○鄉○○村○○路0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