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6號

原告 鍾佳伶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林暐程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6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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