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佩萱 被告 鄭香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52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275元,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