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蔡崇杰
被告 許秋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2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縈寧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蔡崇杰
被告 許秋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2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縈寧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