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044號債權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