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7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707號原告全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 律師
劉棕欣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人 郭瑤琪
參加人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招標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92年5月間辦理「單據封裝作業委外服務」採購案之招標,原告於92年7月23日經評定為優勝序位第一名。嗣參加人以系爭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應為含營業稅之價格,原告投標時之報價新台幣(下同)153,912,000元雖未超過預算金額,惟加計5%營業稅後之161,607,600元則已逾預算金額,原告不符合招標規範之評選資格,向台電公司提出異議,遭異議駁回,遂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以原告投標標價已逾系爭採購案之預算金額,依招標單第27條第2款及招標規範第11條第2款規定,應不納入評選並不得參加簡報,招標機關仍予納入評選並參加簡報,進而決標予原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乃為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之審議判斷。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聲請參加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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