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金治 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木田 之所有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未列全體繼承人姓名、地址,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補正,書狀程式不合法,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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