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 郭鄭春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秀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萬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