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高文上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藝術傳家建設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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