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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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89號聲請人 鍾憶慧
鍾憶芸 鍾凱晨 鍾憶涵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彭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鍾吉祥 第三順序繼承人 陳昇智 、 陳鴻智 、陳美智、 陳昭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