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6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3,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進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6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3,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