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6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3,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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