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重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重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