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194號上訴人 董醒任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吳彥鋒 律師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上訴人 史尚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第1、2項」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有贅列「、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第1、2項」等文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