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蕙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於民國77年12月間離婚,聲請人自幼由母 余秋雲 撫育成人,與父 林永霖 早無聯絡,希望改從母姓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是依上開修正後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之規定,成年之子女,可依其意願決定從父姓或母姓,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姓氏,毋須再經法院裁定准許其變更姓氏。查本件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已成年,其欲變更從母姓,得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母姓,毋庸再聲請法院准許變更。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