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