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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