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86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心鏡時尚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心鏡時尚眼鏡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