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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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凱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