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鄧文輝
陳彩娥 被告 陳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7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