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家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祥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於主文內諭知。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
三、受刑人黃家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3、5至7、9至16、18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4、8、1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至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1月3日嘉院弘刑禮114聲1字第1140000078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71至75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即以1,000元折算1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件:受刑人黃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詐欺取財罪
搶奪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三款之情形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8日
108年5月08日
110年9月24至25日(聲請書誤載113/09/2
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78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02、14497號,109年度偵字第1836、618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12月1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1年5月18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7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8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至26日(聲請書誤載113/09/2
6)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7月21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6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7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有期徒刑5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9、2810、2811、8151、9815、111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5、26、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