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徐文錦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明律師被告 黃勝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2,581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9,000元【(963+3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3,819,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1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2,581元,尚欠新臺幣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邱美英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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