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056號聲請人 李啟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莊秋梨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又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為支票(KH0000000、KH0000000),並未提出本票原本,難以認定已踐行之程序而得行使追索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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